市區重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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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1:《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撤銷住宅租客租住權保障及法定補償後,市建局會如何補償尚未展開的觀塘市中心項目的住宅租客?
答:根據市區重建局現行政策,凡受前土地發展公司於1998年公布並現由本局開展的重建項目包括觀塘市中心項目所影響的合資格住宅租客,均可選擇安置或特惠金補償。

符合安置資格的住宅租客,如選擇安置上樓,可獲安置於由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或香港房屋協會(房協)所提供的安置單位。此外,他們可獲特惠搬遷津貼,其金額與房委會的標準相同。至於不符合安置資格但仍然希望獲得安置的租客,如因疾病、傷殘、特殊家庭問題等因素而有實際困難者,我們會體恤個別情況作特別考慮。

另一方面,根據2004年7月9日生效的上述法例,住宅租客在租約或過渡性終止通知書期滿後,若業主要收回物業,有關租客均不會獲業主任何補償。不過,我們仍會為不接受安置或因各種原因未能獲得安置的(前土發公布但尚未開展的項目)租客,提供特惠金補償。按照租客入住個別重建區的時間,我們將有關住宅租客的補償劃分為三大類別:

(一) 於2004年7月9日上述條例生效前已遷入的租客;
(二) 於2004年7月9日或該日之後,但於市建區宣布開展項目及進行住戶戶籍調查前已遷入的租客;
(三) 於市建局住戶戶籍調查當日或該日之後遷入的租客。

詳情請參閱市建局租客安置及特惠金發放準則簡章
更新日期 : 05/03/2008 返回 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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