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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市中心項目
問12:對於尚未展開的觀塘市中心項目,住宅租客如果選擇現金補償,市建局的計算方法為何?
答:市建局按照新的《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在2004年7月9日的生效日期及租客入住個別重建區的時間,將有關租客及三房客的補償劃分三大類別。他們分別獲得的補償,表列如下:
第一類
住宅租客 2004年7月9日前已遷入並仍然在重建項目有關單位居住的租客
現金補償
  • 基本特惠金將根據2004年7月9日前有效的《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所訂定的法定補償作基礎,以應課差餉租值的一至七倍計算。
  • 另外給予相等於基本特惠金七成的額外現金(額外現金最高以二十萬元為限)。
  • 單身租客將最少可獲港幣70,000元,而二人或以上家庭則最少可獲港幣80,000元(連同基本特惠金及額外現金)。
備註 額外現金及最少金額不適用於下述租客:
  • 另有居所或並非真正在重建物業內居住。
  • 於住戶戶籍調查前兩年內曾接受市建局任何現金補償、特惠金或安置的租客。
第二類
住宅租客 2004年7月9 日或該日後遷入的租客
現金補償
  • 基本特惠金相等於應課差餉租值的三倍。
  • 另外給予相等於應課差餉租值一半的額外現金。
  • 單身租客將最少可獲港幣70,000元,而二人或以上家庭則最少可獲港幣80,000元(連同基本特惠金及額外現金)。
備註 另有居所或並非真正在重建物業內居住於住戶戶籍調查前兩年內曾接受市建局任何現金補償、特惠金或安置的租客,只會獲發相等於政府收地時所提供特惠津貼兩倍的特惠金。
第三類
住宅租客 市建局住戶戶籍調查當日或該日之後遷入租客
現金補償 特惠金相等於政府特惠津貼的兩倍。
備註 另有居所或並非真正在重建物業內居住於住戶戶籍調查前兩年內曾接受市建局的任何現金補償、特惠金或安置租客,只會獲發相等於政府收地時所提供特惠津貼的特惠金。
更新日期 : 05/03/2008 返回 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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