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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5:市建局如何補償部份自住、部份出租物業?家庭收入會否影響物業收購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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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於受市建局重建項目影響的住宅單位,若果業主將部份單位出租部份自住,業主除可得單位的市值不交吉價外,亦可得物業自住部份的百分之一百自置居所津貼;以及物業出租部份的補助津貼,相當於自置居所津貼的百分之七十五。
自置居所津貼的金額,是被收購物業的市值交吉價,與在類似地區重置一個面積相若,樓齡約七年的單位市值兩者之差。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住宅單位的市值交吉價為八十萬元,而類似地區面積相若、樓齡約七年的單位市值為二百萬元,全數自置居所津貼即為一百二十萬元。
若業主的單位是一半自住、一半出租者,除可獲物業市值交吉價八十萬元外,亦可得物業自住部份百分之一百自置居所津貼,即六十萬元,以及物業出租部份的補助津貼,相當於自置居所津貼的百分之七十五,即四十五萬元,故該業主合共可得一百八十五萬元。
此外,為鼓勵業主出售其物業予市建局,市建局會給予業主相關費用津貼,以助其支付搬遷及重置物業等有關開支,數額在項目開展時公佈。
業主的租金及收入,不會影響市建局的物業收購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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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所載資料僅為收購物業準則的概要,未盡全錄。 本版資料只可作參考之用,並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及不可視為法律文件。 市建局保留權利在毋須事先通知之下,修訂收購物業準則或修改本版資料。
如有進一步查詢,請致電本局的熱線電話2588 2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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