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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物業業主
問7:市建局如何處理天台居民的補償及上樓事宜?
答:首先,市建局必須界定天台業權的類別,然後作出合適安排。天台業權大致可以分為三種。

第一類:獨立業權

此類天台的業權獨立於其他單位,並可作轉售,而交易紀錄會在土地註冊處登記。對於此類天台,本局會向其業主收購其天台業權。無論是出租抑或空置,其業主均可得該天台的市值(其天台的僭建物或租金收入,均不會計算在內),另加該天台市值的百分之十作為特惠津貼。

至於以該天台自住的業主*,他們首先可以得到該天台的市值(其天台的僭建物或租金收入,均不會計算在內);如果業主符合香港房屋委員會或香港房屋協會所訂的資格者,他們同時可獲安置。如不選擇安置者,則可得該天台市值另加百分之十作為特惠津貼。

如天台上有搭建物業作出租之用,而業主又以不交吉方式出售,有關租戶可獲得的現金補償或安置與樓下單位租客的準則相同。

第二類:業權屬頂層單位

此類天台業權屬於頂層單位所有,即所謂頂樓連天台物業。本局會連同頂層單位一併收購(其天台的僭建物或租金收入,均不會計算在內)。如天台上有搭建物並作出租之用,而業主又以不交吉方式出售,有關租戶可獲得的現金補償或安置與樓下單位租客的準則相同。

第三類:大廈共有業權

天台業權由大廈所有單位共同擁有,不能單獨轉讓。凡屬於此類天台的居民,需待本局購入整幢大廈的業權或政府收地後,本局才有正式法律地位加以處理。

本局明白部份天台居民曾經付款購入其天台屋,但實際上他們並不擁有任何天台業權,市建局難以視他們為業主而提出收購。當本局具有法律地位處理天台居民事宜時,將會根據本局現行的租客補償及安置政策辦理。

* "自住業主"是指以其物業用作自用,並以此物業作為其唯一居所的業主。
本版所載資料僅為收購物業準則的概要,未盡全錄。
本版資料只可作參考之用,並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及不可視為法律文件。
市建局保留權利在毋須事先通知之下,修訂收購物業準則或修改本版資料。

如有進一步查詢,請致電本局的熱線電話2588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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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1/07/2005 返回 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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