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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物業業主
問10:市建局在計算自置居所津貼時,業主自住的物業與其直系親屬所佔住的物業均一視同仁。市建局如何界定直系親屬?
答:根據本局的物業收購準則,本局在計算自置居所津貼時,業主的直系親屬指父母、子女、受供養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孫女、外孫/外孫女、繼父母、配偶的父母及配偶的繼父母。每位自住業主*最多可獲三個單位的自置居所津貼。 * "自住業主"是指以其物業用作自用,並以此物業作為其唯一居所的業主。
本版所載資料僅為收購物業準則的概要,未盡全錄。
本版資料只可作參考之用,並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及不可視為法律文件。
市建局保留權利在毋須事先通知之下,修訂收購物業準則或修改本版資料。

如有進一步查詢,請致電本局的熱線電話2588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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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1/07/2005 返回 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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