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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局 簡 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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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見 問 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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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 力 蘋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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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6:根據市建局的物業收購準則,自用商舖業主可得的特惠津貼是物業市值的百分之三十五,或可以選擇就其營業損失申請補償,以代替特惠津貼。請問營業損失實際包括那些申索事項?我需要提供什麼文件,以支持我的申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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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倘若自用商舖業主選擇就其營業損失申請補償,以代替特惠津貼,所申索事項可包括永久或暫時的損失,例如:
(1)永久或暫時的生意利潤損失; (2)被逼出售附屬裝置與設備及存貨所引致的損失; (3)商譽損失; (4)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向僱員發放的遣散費; (5)重新舖設電話線的開支;及 (6)印製搬遷通告費用等;
自用商舖業主必須提供收據及發票等證明文件,以支持其提出的申索,其中包括:
(a)商業登記證; (b)申索所涉期間以至之前三年的財政文件(如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c)每月銷售/收入分析報告; (d)支持申索的報稅表; (e)租賃協議(如適用的話); (f)存貨清單及有關項目的價值;及 (g)新舖地址的證明。
上述申索項目及所需證明文件並非詳盡無遺,市建局會根據每宗個案的情況作個別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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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所載資料僅為收購物業準則的概要,未盡全錄。 本版資料只可作參考之用,並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及不可視為法律文件。 市建局保留權利在毋須事先通知之下,修訂收購物業準則或修改本版資料。
如有進一步查詢,請致電本局的熱線電話2588 2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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