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English 文字版
常見問題
物業業主
問16:根據市建局的物業收購準則,自用商舖業主可得的特惠津貼是物業市值的百分之三十五,或可以選擇就其營業損失申請補償,以代替特惠津貼。請問營業損失實際包括那些申索事項?我需要提供什麼文件,以支持我的申索?
答:倘若自用商舖業主選擇就其營業損失申請補償,以代替特惠津貼,所申索事項可包括永久或暫時的損失,例如:

(1)永久或暫時的生意利潤損失;
(2)被逼出售附屬裝置與設備及存貨所引致的損失;
(3)商譽損失;
(4)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向僱員發放的遣散費;
(5)重新舖設電話線的開支;及
(6)印製搬遷通告費用等;

自用商舖業主必須提供收據及發票等證明文件,以支持其提出的申索,其中包括:

(a)商業登記證;
(b)申索所涉期間以至之前三年的財政文件(如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c)每月銷售/收入分析報告;
(d)支持申索的報稅表;
(e)租賃協議(如適用的話);
(f)存貨清單及有關項目的價值;及
(g)新舖地址的證明。

上述申索項目及所需證明文件並非詳盡無遺,市建局會根據每宗個案的情況作個別考慮。
本版所載資料僅為收購物業準則的概要,未盡全錄。
本版資料只可作參考之用,並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及不可視為法律文件。
市建局保留權利在毋須事先通知之下,修訂收購物業準則或修改本版資料。

如有進一步查詢,請致電本局的熱線電話2588 2333。
物業業主常見問題
租客常見問題
其他常見問題
更新日期 : 21/07/2005 返回 頁首
介 紹 給 朋 友 列 印 此 頁 免 責 聲 明 私 隱 政 策 聲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