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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物業業主
問17:市建局如何補償地庫物業?請問地庫的補償方法與地下商舖的是否有分別?若果地庫改作居住用途,請問市建局如何計算補償?
答:按照本局的物業收購準則,本局會依據物業的佔用許可證(慣稱入伙紙)訂明的用途(即住宅或非住宅兩類),評定和計算物業的收購價。收購價包括該物業的市價,再加上有關特惠津貼。此準則同時適用於商舖和地庫。

雖然本局原則上會按照入伙紙訂明的用途,評定和計算物業的收購價,不過對於入伙紙訂明其用途為非住宅的物業,倘若它們已用作住宅用途一段長時間,而政府租契並無禁止該物業作住宅用途,本局可向該非住宅物業的自用業主發出自置居所津貼。本局會按個別情況,基於體恤理由及有關物業的實際用途而作出決定。
本版所載資料僅為收購物業準則的概要,未盡全錄。
本版資料只可作參考之用,並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及不可視為法律文件。
市建局保留權利在毋須事先通知之下,修訂收購物業準則或修改本版資料。

如有進一步查詢,請致電本局的熱線電話2588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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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1/07/2005 返回 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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