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 局 簡 介 |
 |
 |
 |
理想及使命 |
 |
 |
 |
董事會及委員會 |
 |
 |
 |
向公眾負責 |
 |
 |
 |
與社群攜手合作 |
 |
 |
 |
服務承諾 |
 |
 |
 |
組織架構 |
 |
 |
 |
市建局資訊 |
|
 |
規 劃 及 策 略 |
 |
重 建 發 展 |
 |
樓 宇 復 修 |
 |
 |
 |
你肯做,我幫手 |
 |
 |
 |
樓宇復修物料資助計劃 |
 |
 |
 |
樓宇復修貸款計劃 |
 |
 |
 |
第三者風險保險資助 |
 |
 |
 |
復修樓宇按揭優惠 |
 |
 |
 |
項目 |
 |
 |
 |
相關網頁 |
 |
 |
 |
意見及查詢 |
 |
 |
 |
常見問題 |
|
 |
舊 區 活 化 |
 |
文 物 保 育 |
 |
市 建 局 各 區 項 目 |
 |
補 償 及 編 配 安 置 |
 |
 |
 |
物業收購政策 |
 |
 |
 |
編配安置及特惠金發放政策 |
 |
 |
 |
發還修葺費用計劃 |
 |
 |
 |
常見問題 |
|
 |
新 聞 及 通 告 |
 |
常 見 問 題 |
 |
動 力 蘋 果 |
|
 |
| |
 |
 |
 |
 |
 |
問(1):請問前土地發展公司已公布但市建局尚未開展的項目的住宅租客補償安置準則為何? |
 |
 |
 |
 |
答:市建局會因應項目真正開展時的情況,和個別項目的需要,不時檢討補償安置政策。具體方法要到個別項目正式開展時才會有正式決定。
根據現行租客特惠津貼修訂政策,原則上,因應這批項目的租客入住重建範圍的日期和租住情況,會有不同的處理方法,以照顧真正受影響的租客,防止出現濫用的情況。
(第一類別租客) 在2004年7月9日《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生效前已經在這批重建項目範圍內居住,並且在重建計劃開展後,市建局成功向業主連租約購入有關單位時,仍在單位內合法居住的租客。
|
 |
- 這類租客若果符合房委或房協的上樓資格,而且在97年土發進行調查時已經登記,他們可選擇不取現金,接受公屋安置。
- 他們亦可以選擇特惠津貼,代替安置,原則上是根據市建局原有的“7531”方案加70%作鼓勵及早遷出的特惠金,保持不變,單身租客將最少可獲7萬元,而二人或以上家庭則最少可獲8萬元。但有關詳情須待重建計劃展開時公佈。
|
 |
(第二類別租客) 於2004年7月9日或之前已在項目範圍內居住,
但是在市建局成功向業主購入有關單位前,租約及過渡性終止通知書已經屆滿的租客, 並且已被業主要求遷出的租客。
|
 |
- 這類租客若果符合房委或房協的上樓資格,而且在97年土發進行調查時已經登記,他們可獲得安置。
- 他們亦可以選擇特惠津貼,代替安置。特惠津貼會按照“7531” 規定計算。最低津貼額的安排同樣適用。
- 不過,如有關項目尚未實施, 而這類租客在租約期滿前已遷出,
或者在過渡性終止通知書屆滿前三個月或更早之前遷出,屬於自願離去,市建局將不會給予援助。
- 此外,如果他們在項目正式推行前,已經由房委或房協安排入住公屋,則不會獲得任何現金補償或者公屋安置。
|
 |
(第三類別租客) 在2004年7月9日之後和重建計劃正式開展之前遷入,到“清場”時仍在單位內合法居住的租客。
|
 |
- 若果市建局成功向業主連租約購入有關單位,這類租客如符合有關資格,可獲得安置或特惠補償。有關詳情待重建計劃展開時公佈,但原則上是根據市建局較早時公布的租客特惠津貼修訂政策,可獲差餉租值三倍補償,另加半倍差餉租值作鼓勵及早遷出的特惠金。最低津貼額的安排同樣適用。
|
 |
 |
 |
 |
本版所載資料僅為收購物業準則的概要,未盡全錄。 本版資料只可作參考之用,並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及不可視為法律文件。 市建局保留權利在毋須事先通知之下,修訂收購物業準則或修改本版資料。
如有進一步查詢,請致電本局的熱線電話2588
2333。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