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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物業業主
問1:市建局的物業收購程序如何?
答:市建局在收購業主自住的住宅物業時,除了會給予業主其物業的市值交吉價外,並會加上一筆自置居所津貼,以協助他們重新購置物業。自置居所津貼的計算,是以假設單位價值為基礎。假設單位將假定為七年樓齡,位於質素與被收購樓宇可資比較的假設樓宇內,在特點及交通方便程度方面屬類似地區,並位於中層及座向一般。

換句話說,被收購單位的自置居所津貼為假設重置單位的價格與被收購單位公開市值的差額。每位自住業主*最多可獲三個單位的自置居所津貼。

如業主不在其物業居住而將之空置,市建局會給予該業主物業的市值交吉價及補助津貼。補助津貼一般為自置居所津貼的百分之二十五至七十五,視乎業主擁有多少物業及其佔用狀況。詳情可參閱市建局物業收購政策的附件二。出租及空置物業的業主則可獲其物業的市值及補助津貼。

市建局在落實重建計劃時,會發信予業主查詢其物業是否空置、自用或出租,並進行實地調查。按物業當時的使用狀況,市建局會正式發出收購建議予業主考慮,並商討收購事宜。若果業主接受收購建議,則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市建局。雙方各自委託律師辦理物業買賣事宜。

在進行簽署物業買賣合約前,市建局職員會到收購物業單位內拍照、繪畫物業單位草圖、核實有關租約及所有居住者資料。雙方經律師進行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市建局會交付訂金。

在簽署正式轉讓契前,市建局職員會再到收購物業單位內拍照、覆核有關租約及所有居住資料。市建局交付收購價餘款及與業主進行交收鑰匙等手續後,物業的收購工作便正式完成。

* "自住業主"是指以其物業用作自用,並以此物業作為其唯一居所的業主。
本版所載資料僅為收購物業準則的概要,未盡全錄。
本版資料只可作參考之用,並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及不可視為法律文件。
市建局保留權利在毋須事先通知之下,修訂收購物業準則或修改本版資料。

如有進一步查詢,請致電本局的熱線電話2588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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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1/07/2005 返回 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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