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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忽視樓宇維修要負多大代價?
據大廈管理資源中心的資料顯示,由九零至零一年四月期間,因為樓宇失修而引致人命傷亡的意外已經有143宗,死亡的人數達101人,另外有435人受傷,未有引致傷亡的意外更不計其數。

究竟業主們對樓宇失修抱漠不關心的態度,要付多大代價呢?
爛棚架傷人業主共賠逾二千萬
旺角彌敦道新興大廈多年前由於未有迅速移走外牆棚架,導致一名水喉匠在爬出外牆修理水渠時,踏著破爛竹棚由三樓高處墜下致四肢癱瘓,高等法院在九七年十月裁定,新興大廈全體合共二百五十一名業主,需於十四日內按所擁有的業權,攤分高達二千五百七十三萬元賠償。主審法官嚴厲批評新興大廈當年的管理水準差,大廈充斥非法僭建物及結構殘破,致大廈公用地方環境危險,未能確保「訪客」的安全,因此需要承擔法律及賠償的責任。

另一宗較近期的判決則與僭建物有關。旺角國榮大廈頂樓的僭建簷蓬石屎剝落,擊斃於樓下「女人街」擺賣的一名女小販,結果高等法院於二零零四年五月裁定,該單位的業主及租客須合共賠償逾一百五十五萬元予死者家屬。法官認為,業主固然要為單位外牆的僭建物所造成的意外負責,但租客身為屋宇的佔用者,租客也要負上維修的責任,是次意外既然因為單位外牆僭建物失修所致,因此,租客也要作出賠償。
大廈公眾地方生意外業主上身
由此可見,如果小業主們以為,大廈公眾地方失修而引致意外,與己無關,那便大錯特錯。只要一次意外,不但有機會賠上途人甚至是家人、自己的性命,全體業主也會「上身」,負上法律責任,還要作出大額賠償。屆時再嘆「早知今日、何必當初」,已經為時已晚。

物業既是業主的資產,何不盡早維修,讓其更安全升值,免得淪為高危負累,尤如計時炸彈呢?
更新日期 : 24/06/2005 返回 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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