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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局 簡 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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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建 局 各 區 項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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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償 及 編 配 安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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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還修葺費用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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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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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及 通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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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見 問 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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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 力 蘋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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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還測量師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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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重建局重建項目發還測量師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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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可自行僱用測量師,就其物業的市場價值提供估價;並就市區重建局(市建局)提出的收購建議,與市建局進行商討。如業主和市建局能於收購建議限期內達成收購協議,並最終能完成該物業的買賣,市建局將如下所述,發還有關測量師的專業費用,但不包括利息。每名業主在每項買賣交易或每個業權(如適用)中,只會獲支付聘請一間測量師行的專業費用。
可發還的專業費用只以物業的市值為基礎(不包括自置居所津貼,補助津貼及特惠津貼),並根據於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生效的香港測量師學會「香港執業產業測量師標準收費表」第2.1段所訂定的收費準則計算,發還該收費準則1.5倍的費用,最低款額為港幣五仟元。
在特殊情況下,對於複雜的個案,如事前得到市建局同意,可按上述收費表第1.8段(按時收費)發還費用。有關的證明文件,包括所需的工作時間,在合理的工作範疇內所涉測量人員的級別及其工作類別等,須呈交市建局。而市建局將按物業的性質及價值,核實並作出決定。
由業主提供的估值報告,須由註冊專業測量師(產業組)或香港測量師學會產業組專業會員簽署。附件B為一份由香港測量師學會提供,涵括所有聘用最少一名具備專業資格全職測量師的測量師行名單,以供業主參考。為協助處理有關支付專業費用的申請,不論業主是否接受收購建議,業主請於收購建議期限屆滿前二十八天(但無論如何須不遲於期限屆滿前十四天)將估值報告遞交市建局。若估值報告遲於上述限期遞交或所遞交的估價報告不涵括附件A報告樣本內的有關項目,市建局將會保留拒絕接受有關申請的權利。
為簡化發還程序及減省業主付款後再申請發還費用的手續,市建局將會直接支付費用予物業註冊業主聘請的測量師行。業主應該要求測量師行直接開出發票予市建局。
請注意,由於市建局只會發還就提供上述服務予業主而需發還的費用,故有關發票上的付款人一項必須列明為有關物業的註冊業主或其代表律師,而並非市建局。業主並請提供確認函件,以證明該測量師行已履行及完成有關服務。
為免誤解,在申請有關支付測量師費用時,請留意要點如下:
- 於收購建議限期屆滿前十四天,需向市建局呈交完整的估值報告,以及由註冊業主簽署的測量師行聘用函件;
- 載有詳細收費細目分類的發票,以及由註冊業主簽署的確認函件,證明有關的測量師行已履行有關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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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相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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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頁只作一般參考之用,其內容乃根據市建局於編訂此網頁時的準則及規例而定。此網頁不應被視為市建局對其政策的正式陳述,故不能以此作為任何期望的依據。每件個案將按其個別情況而作出考慮。市建局就個別個案的收購物業方案,將根據當時所實施的準則而提出,而市建局有絕對權不時對此等準則作出適當的檢討。市建局保留增減或修訂本網頁的部份或全部內容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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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零八年八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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