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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單位
本網頁所載,乃市區重建局(市建局)就受其重建項目影響的物業(工業樓宇除外)所訂定的收購準則概要。

  1. 市建局會根據受影響自住業主的住宅物業市值交吉價,加上一筆特惠津貼(即自置居所津貼),作為收購價。自置居所津貼的計算,是以假設單位價值為基礎。假設單位將假定為七年樓齡,位於質素與被收購樓宇可資比較的假設樓宇內,在特點及交通方便程度方面屬類似地區,並位於中層及座向一般。被收購單位的自置居所津貼為假設重置單位的價格與被收購單位市值的差額。

  2. “自住業主”是指以其物業用作自用,並以此物業作為其唯一居所的業主。業主是否以此物業作為其唯一居所,將由市建局根據現行政策而釐定。

  3. 自住業主於單一個重建項目中,最多可獲三個單位的自置居所津貼。

  4. 在確定業主是否符合資格獲得自置居所津貼時,由“直系親屬”用作唯一居所的物業將被視為業主佔住該物業。業主的“直系親屬”指其父母、子女、受供養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孫女、外孫╱外孫女、繼父母、配偶的父母及配偶的繼父母。

  5. 如業主並非在其物業居住並作為唯一居所,或將之空置,市建局會給予該業主物業的市值交吉價及補助津貼。補助津貼是自置居所津貼的一個百分比率。

  6. 出租物業的業主可獲其物業的市值交吉價及補助津貼。

  7. 空置物業或出租物業的業主,最多可獲兩個單位的補助津貼。(不同情況下的補助津貼例子,詳列於附件一,而不同情況下的補助津貼比率,則詳列於附件二)。

  8. 如物業為聯名業主所擁有(不論以長命契或分權共有人形式擁有)或以公司名義擁有,每名聯名業主或公司股東所適用的收購準則與個人業主無異,惟個別業主或股東可得的自置居所津貼或補助津貼則按其業權份數或股份的比例計算。

  9. 住宅物業的業主亦可獲相關費用津貼,以資助業主因購買新居所而引致的開支及搬遷的費用。實際金額將於個別項目進行收購時作實及公佈。

  10. 倘分契單位業主選擇不領取自置居所津貼,可能會獲安置。

  11. 非住宅用途入伙紙物業的業主,倘已將該自住物業作住宅用途一段長時間,而政府租契並無禁止該物業作為住宅用途,該物業業主亦可獲發自置居所津貼。
其他相關資料
本網頁只作一般參考之用,其內容乃根據市建局於編訂此網頁時的準則及規例而定。此網頁不應被視為市建局對其政策的正式陳述,故不能以此作為任何期望的依據。每件個案將按其個別情況而作出考慮。市建局就個別個案的收購物業方案,將根據當時所實施的準則而提出,而市建局有絕對權不時對此等準則作出適當的檢討。市建局保留增減或修訂本網頁的部份或全部內容的權利。
二零零八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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