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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單位(工業樓宇除外)
本網頁所載,乃市區重建局(市建局)就受其重建項目影響的物業(工業樓宇除外)所訂定的收購準則概要。

  1. 市建局將會給予非住宅單位(工業樓宇除外)業主物業市值交吉價和津貼。出租或空置物業的業主可得的非住宅單位(工業樓宇除外)津貼是物業市值交吉價的百分之十,或相等於其應課差餉租值的金額,以較高者為準。自用業主可得的非住宅單位(工業樓宇除外)津貼是物業市值交吉價的百分之三十五,或相等於其應課差餉租值四倍的金額,以較高者為準。

  2. 任何非住宅單位(工業樓宇除外)的自用業主,若於凍結人口/戶籍調查日之前已開始使用有關物業營商,並在市建局收購建議的有效期內無條件接納該收購建議,均可獲得額外的營商特惠津貼。此特惠津貼金額與自用業主在物業內連續營商的年期成正比例,每經營一年可獲得其物業應課差餉租值的百分之十作為津貼,以30年為上限,金額最高為50萬元,最低為7萬元。在非完整年期的情況下,津貼金額將以最貼近的月份按比例攤分。自用業主需要提供在物業內連續營商年期的証明。

  3. 自用業主亦可選擇就其營業損失申請補償,以代替上述兩項非住宅單位津貼。“自用業主”是指在佔用本身的物業並自行經營業務的業主。


其他相關資料
本網頁只作一般參考之用,其內容乃根據市建局於編訂此網頁時的準則及規例而定。此網頁不應被視為市建局對其政策的正式陳述,故不能以此作為任何期望的依據。每件個案將按其個別情況而作出考慮。市建局就個別個案的收購物業方案,將根據當時所實施的準則而提出,而市建局有絕對權不時對此等準則作出適當的檢討。市建局保留增減或修訂本網頁的部份或全部內容的權利。
二零零八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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