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English 文字版
天台
本網頁所載,乃市區重建局(市建局)就受其重建項目影響的物業(工業樓宇除外)所訂定的收購準則概要。

  1. 出租或空置天台業主,均可得該天台的市值(估價基準將不計算任何於天台的僭建物或租金收入)。市建局亦會給予該業主該天台市值的百分之十作為津貼。

  2. 天台的自住業主,均可得該天台的市值(估價基準將不計算任何於天台的僭建物)。業主如符合香港房屋委員會及香港房屋協會所訂的資格者,可選擇安置;市建局亦會給予不選擇安置的業主該天台市值的百分之十作為津貼。
其他相關資料
本網頁只作一般參考之用,其內容乃根據市建局於編訂此網頁時的準則及規例而定。此網頁不應被視為市建局對其政策的正式陳述,故不能以此作為任何期望的依據。每件個案將按其個別情況而作出考慮。市建局就個別個案的收購物業方案,將根據當時所實施的準則而提出,而市建局有絕對權不時對此等準則作出適當的檢討。市建局保留增減或修訂本網頁的部份或全部內容的權利。
二零零八年九月
返回 頁首
介 紹 給 朋 友 列 印 此 頁 免 責 聲 明 私 隱 政 策 聲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