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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幢物業
本網頁所載,乃市區重建局(市建局)就受其重建項目影響的物業(工業樓宇除外)所訂定的收購準則概要。

業主擁有整幢物業者,市建局會按其物業的現行用途加上適用於分層單位的非住宅單位津貼及住宅單位的自置居所津貼╱補助津貼加相關費用津貼,或物業本身的重建值(假設自行單獨重建)另加百分之五的特惠津貼,以兩者之中較高者為收購價。
其他相關資料
本網頁只作一般參考之用,其內容乃根據市建局於編訂此網頁時的準則及規例而定。此網頁不應被視為市建局對其政策的正式陳述,故不能以此作為任何期望的依據。每件個案將按其個別情況而作出考慮。市建局就個別個案的收購物業方案,將根據當時所實施的準則而提出,而市建局有絕對權不時對此等準則作出適當的檢討。市建局保留增減或修訂本網頁的部份或全部內容的權利。
二零零八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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