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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一般準則
本網頁所載,乃市區重建局(市建局)就受其重建項目影響的物業(工業樓宇除外)所訂定的收購準則概要。

  1. 物業市值的計算以實用面積為計算基礎。實用面積的定義,是根據香港測量師學會於一九九九年三月制訂的「量度作業守則」及於二零零八年八月所發出的「量度作業增補守則」作為標準,而計算面積時,則以屋宇署最後批核的有關建築圖則為有決定性及有約束性的根據。

  2. 市建局將會聘請七家獨立的專業估價行,為七年樓齡的假設重置單位價值提供意見。市建局現正檢討此機制及「發還測量師費用」計劃,詳情將於提出收購時通知業主。

  3. 無論市建局按《市區重建局條例》第二十三條刊登憲報公佈重建項目之後,或當此條例的第二十三條不適用時而向受影響的業主發出首次書面通知之後,如在該項目範圍內有業權轉讓者,市建局將不會發放該物業的自置居所津貼、補助津貼,或非住宅單位津貼予新業主。

  4. 市建局不會就不符合《建築物條例》及政府批地條款而興建的建築物支付任何價值、補償或特惠津貼。

  5. 如業主向市建局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以謀取利益,市建局保留修訂收購價之權利或會向該業主採取法律行動。

  6. 市建局絕不容許出租物業業主以不正當手段強迫住客搬遷,以期獲得較高的非住宅單位津貼、自置居所津貼或補助津貼。一旦本局發現有此情況,本局定會審慎考慮削減有關業主的非住宅單位津貼、自置居所津貼或補助津貼的款額。

  7. 市建局將會採納進行凍結人口/戶籍調查當天的佔用狀況釐定收購價。市建局並不鼓勵業主驅逐租客以期獲取較高收購價。若果佔用狀況在凍結人口/戶籍調查日期之後有任何改變,市建局有權不會因應佔用狀況變化而提出任何高於原本收購價的建議。
其他相關資料
本網頁只作一般參考之用,其內容乃根據市建局於編訂此網頁時的準則及規例而定。此網頁不應被視為市建局對其政策的正式陳述,故不能以此作為任何期望的依據。每件個案將按其個別情況而作出考慮。市建局就個別個案的收購物業方案,將根據當時所實施的準則而提出,而市建局有絕對權不時對此等準則作出適當的檢討。市建局保留增減或修訂本網頁的部份或全部內容的權利。
二零零八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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