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发展项目反对意见评议委员会

权责范围

  • 就接获的陈述书的合法性,作出初步审议;
  • 若陈述书的合法性被确立后,考虑及评议有关陈述书是否有充分理据;及
  • 拟备市建局须根据<<市区重建局条例>>第24(3)(b)条向发展局局长提交的反对书所作的评议。

 

主席 郑泳舜议员, MH, JP
成员

郭伟强议员, JP
林增荣先生
林余家慧女士, SBS
谢伟铨议员, BBS, JP 

增选委员 刘励超先生, SBS
马锦华先生, MH, JP
王罗桂华女士